网站首页 不良资产 债权债务 房产土地 执行研究
执行技巧 执行法规 执行措施 执行异议 刑事犯罪

滚动公告

供求信息

我要咨询
民事诉讼法中止执行情形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中止执行情形有哪些

 

一、《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其他中止执行的情形

1、被告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尚未确定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或者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其职权也同时被撤销,从而无法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尚未确定继续诉讼的行政机关;

2、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互相抵触,需要等待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裁决,在等待解释或裁决时,人民法院应中止诉讼;

3、在审理案件中,人民法院发现被处罚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及时将有关犯罪材料移送有关机关,如果刑事责任的追究影响本案审理的,应中止诉讼,待有关机关作出最终处理后,再恢复诉讼。如果刑事责任的追究不影响本案审理的,应继续审理;

4、追加、更换当事人,或者本案的处理需要等待其他案件处理的结果时。

如果您对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还有疑问可电话咨询孙典军教授的专业律师团队 151 0690 8822

 


相关信息:
民事诉讼法中止执行情形有哪些
 
版权所有:强制执行,法院执行,执行律师联系方,孙典军律师 单位地址:山东济南
联系电话:150 9895 9197 传真: Email:1820812597@qq.com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