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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终结执行情形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终结执行情形有哪些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执行终结有以下几种情形: 

1、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

 执行程序的启动大部分由于当事人提出申请。如果申请执行人自行撤销申请,放弃了要求执行的权利,按照“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和意思自治的私法精神,应该尊重申请执行人的选择,裁定终结执行。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执行应当有明确的执行依据,当执行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后被予以撤销,执行也就失去了基础。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有义务就要有承担义务的主体,当义务承担主体消亡,而这种义务又没有继承主体时,义务便归于消灭。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一般都是义务的承担者,当被执行人死亡,其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也没有义务继承主体出现,权利人的权利已经无法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这类案件的“权利人”就是有权享受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人。这种权利与特定的身份不可分割,只能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所享受,而不能转让或继承。因此,这种权利是随着权利人死亡而灭失的。所以,如果这类案件权利人死亡,应终结执行程序。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

这是终结执行的“情理性”立法规定,但必须满足几个要件:

(1)被执行人必须是公民;

(2)执行内容只能是借款;

(3)不能再执行的原因只能是生活困难无力偿还、无收入来源又尚失劳动能力。

 以上三个因素必须同时具备,只能终结执行。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于法院强制执行终结执行中止执行等问题可电话咨询孙典军教授的专业律师团队 151 0690 8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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