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终结执行情形有哪些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执行终结有以下几种情形: 1、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 执行程序的启动大部分由于当事人提出申请。如果申请执行人自行撤销申请,放弃了要求执行的权利,按照“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和意思自治的私法精神,应该尊重申请执行人的选择,裁定终结执行。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执行应当有明确的执行依据,当执行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后被予以撤销,执行也就失去了基础。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有义务就要有承担义务的主体,当义务承担主体消亡,而这种义务又没有继承主体时,义务便归于消灭。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一般都是义务的承担者,当被执行人死亡,其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也没有义务继承主体出现,权利人的权利已经无法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这类案件的“权利人”就是有权享受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人。这种权利与特定的身份不可分割,只能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所享受,而不能转让或继承。因此,这种权利是随着权利人死亡而灭失的。所以,如果这类案件权利人死亡,应当终结执行程序。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 这是终结执行的“情理性”立法规定,但必须满足几个要件: (1)被执行人必须是公民; (2)执行内容只能是借款; (3)不能再执行的原因只能是生活困难无力偿还、无收入来源又尚失劳动能力。 以上三个因素必须同时具备,只能终结执行。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于法院强制执行、终结执行、中止执行等问题,可电话咨询:孙典军教授的专业律师团队 151 0690 88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