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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种类及特点


刑罚的种类及特点

 

一、 主刑:
  (一)管制: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特点: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
  2、限制犯罪分子一定的自由: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3、对犯罪分子自由的限制具有一定的期限: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管制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管制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两日;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4、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
  (二) 拘役: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特点:
  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
  2、剥夺自由的期限较短;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拘役刑期最长不能超过1年;
  3、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4、享受一定的待遇。
  (三) 有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得人身自由,强迫其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特点:
  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
  2、具有一定期限:有期徒刑的刑期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3、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
  4、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四) 无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特点:
  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
  2、剥夺自由是没有期限的;
  3、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4、羁押时间不能折抵刑期;
  5、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五) 死刑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法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情况。
  使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
  1、从适用死刑的条件上进行限制: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从适用死刑的对象上进行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3、从死刑的适用程序上进行限制:
  (1)从管辖上进行限制: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基层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死刑案件;
  (2) 从死刑的核准程序上进行限制: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以及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4、 从死刑执行制度上进行限制: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适用对象必须是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二、 附加刑:
  (一)罚金: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二)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三)没收财产:将犯罪分子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的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四)驱逐出境: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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